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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 08:17:52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厅2023年第13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全文公开 13-14〔2023〕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第三章 检测活动管理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 取样人员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现场取样。施工单位应加强进场材料的质量管理,根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编制检测计划,严格履行材料“先检后用”制度,对送检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负责。实施见证单位要严格履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对现场检测关键环节进行旁站见证,并做好见证记录。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当保持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 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检测机构应结合自身实际自主或委托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加强检测人员培训,并组织检测人员参加不少于规定学时的专业科目 继续教育,确保技术能力持续满足所开展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检测机构完成整改后, 应当向省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重新核定符合资质标准前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第三十二条 县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检测 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告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五章 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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